劳动保障不停步:违法转包,赔偿工伤30万元
“法官,我儿子工伤伤情很严重,能尽快处理这个案子吗?”
疫情下,正处于居家办公的青东法庭姚迪骁法官接到当事人打来的紧急电话。姚法官第一时间通过上海法院APP查阅案件电子卷宗,全面了解案件情况。
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劳动者张天在安徽某研究院从事高空建筑作业时不慎跌落,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、脊柱骨折、胸部损伤。当地人事劳动局认定,用人单位是大江公司,张天的事故属于工伤,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。
经调查
大江公司经层层分包取得系争工程,之后大江公司又将其中的高空安装工程分包给了蒋东。事故发生后,大江公司认为张天是由蒋东个人雇佣,大江公司不对张天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,亦不为张天发放工资报酬,不认可张天的工伤认定、伤残等级,更不同意赔偿张天相应的工伤待遇。双方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。
大江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张天相应的工伤费用呢?法律是如何规定的?
A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四)项规定,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,对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受工伤的,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
因此,在此特殊情形下,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及工伤责任承担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。这不仅规范了用工市场和用工关系,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回归本案中,即使张天并非大江公司直接雇佣,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。因张天的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均由安徽省相关部门作出,故其工伤待遇应适用安徽省的工资标准,姚法官随即查阅相关工资规定,为后续开展工作积累基础。
尽快拿到赔款,对劳动者无疑是最好的解决方案。打定主意后,姚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。
考虑疫情封控下,当事人、法官均无法亲临法庭。姚法官通过上海法院在线庭审系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。一方面向大江公司释法析理,告知相关法律规定,分析劳动者的生活现状,建议公司换位思考,以实际行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,维护公司的社会形象。另一方面,告知张天代理人相关诉讼风险,以及疫情下大江公司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。
特殊时期,双方当事人更能体谅彼此的艰辛不易,更有共克时艰的担当。在经过十几个回合的沟通后,双方渐渐平息怨气,回归理性判断,最终双方握手言和,大江公司同意赔偿张天工伤待遇30万元。
随即,姚法官通过线上庭审固定调解方案,经双方确认后,调解笔录实时生成。当日,姚法官通过线上办案平台系统制作调解书。
劳动者代理人
原以为疫情期间案件审理会停滞,没想到法官高效跟进案件,解决劳动者的燃眉之急,调解工作有温度、有力度,点赞!
虽然疫情放缓了城市的脚步,但是司法工作从未停步。在特殊的春日里,我们充分运用全流程网上办案方式,为劳动者送上司法的温暖和关怀。
(文中当事人名称均系为化名)
撰稿 | 姚迪骁
编辑 | 崔缤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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